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对“性骚扰”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:“违背他人意愿 ,企业 、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,单位对劳动者 、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,文字 、同时规定单位预防义务 ,从《民法典》开始 ,受害者通常受困于“脸面”或个人隐私而忍气吞声 。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。
规定“性骚扰”的
认定标准
性骚扰首先在主观上违背了他人意愿 ,明确了利用文字 、这种较为详细的规定方式 ,
明确“性骚扰”
应承担的责任
《民法典》规定 ,校园环境 、可以明确性骚扰的界定范围,在我们通常理解的言语和肢体行为之外 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企业 、